按《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政府采購應當要嚴格遵循和執行“誠實信用”原則,可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投標人在激烈的競標過程中,有意做出各種超過其承受能力或不切實際的承諾措施;有的投標人中標后不能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有的人惡意投標,中標后又不愿意與采購人簽訂合同;有的投標人在沒有可靠貨源的情況下,就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投標活動,結果導致其在中標后,因無法履行中標義務而只得放棄中標資格等,這就嚴重地影響和擾亂了政府采購工作秩序。對此,不少的采購人等都提出意見,要求各有關方面要充分重視和嚴肅根治投標人的“信用危機”行為。
一、投標人發生“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的措施含糊其詞,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要求不敢做出詳細的陳述和具體的承諾。 按規定,所有的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都要對招標人的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的響應。特別是在具體的文字表述上,必須要清清楚楚,不得模棱兩可,要表現出敢于負責的精神和十分誠懇的態度。而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有不少的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響應不夠積極和具體。如,有的利用文字游戲玩弄采購人;有的在表述時轉彎抹角,回避實質性主題;有的陳述不夠充分,有意留有一手,以給自己將來有可能違背承諾而留下可乘之機等等,所有這些都是不夠誠信的表現。
2、有些投標人得知其未中標的信息后,就無依據質疑,無理由亂投訴,無目標瞎告狀等。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供應商或投標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如果發現他們的正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有權向有關方面提出質疑,而他們如果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時,還可以依程序向財政部門投訴,對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解決方案不滿意的,還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同級政府或上一級財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總之,投標人維護其權益的方式和方法很多。但這些都是用于維護供應商“正當”權益的措施,而不是用于無理取鬧的手段。而在實際工作中,卻有不少未中標的供應商,他們不重視政府采購的客觀公正性,對他們沒有中標的結果也不能客觀地對待和認真地分析,而是亂猜疑,并把法律法規賦予他們維護正當權益的各種手段用于無理鬧事,動不動就提出質疑、投訴,或上訪,提起訴訟等,而不從自己的角度找原因,去分析,去總結,一點誠實信用的精神都沒有。
3、少數投標人通過種種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排擠或剝奪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機會。
投標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要嚴格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投標人為了保持其競爭優勢,以爭取更大的中標機會,就采取種種措施排斥外地投標人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有的投標人則有意空投“假標”,在“奪”標后再伺機同采購人等協商“改”標等等,以變相地掌握“標的”項目的控制權,不得讓其他投標人中標等,這就嚴重地影響了其他投標人的正當競爭。
4、有的投標人中標后,就采取各種措施,變相侵占采購人的正當權益。
采購人實施政府采購一般都是用的財政資金,這對一些不懷好意的投標人來說,就感覺到賺取財政資金要比賺取其他單位的或個人的錢容易得多,因而就產生了以種種不正當手段去賺取財政資金的念頭。如,有些投標人串通一氣,以高價圍標;有的投標人以低價“搶”標后,卻沒有實質性的履約能力,進而就盡力向采購人“推薦”其他價格更高的同類型商品等等,這種行為,表面上看還是一種公平交易,但卻使采購人付出了更多的本來就不該付出的資金,白白地多花了財政資金,降低了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違背了政府采購的宗旨。
5、有的投標人無序或惡意競爭,嚴重地擾亂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
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投標人由于信譽觀點不強,導致其在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無視采購方面的法律規章制度,我行我素,無序競爭,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采購市場秩序。如,有的投標人僅僅是受人之托,參與“陪標”;有的投標人“中標”后竟沒有能力履行其“中標”義務,更不敢簽訂采購合同,從而又放棄其“中標”權利,使相關采購評審工作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困境,使中標商的選擇從第一中標候選人,調選到第二中標候選人,甚至于第三中標候選人等等,同時,還導致采購代理機構與其他相關方面產生各種不必要、不愉快的交涉行為等等,這就嚴重地影響和干擾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投標人產生“信用危機”的主要原因
1、有些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等方面要求不嚴,疏于防范,給投標人的弄虛作假留下了可乘之機。
按照《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必須要“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這對生產性的供應商來說,就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機器設備等,以確保具有履行合同的生產能力;而對流通領域的供應商來說,如各種商品的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就是必須要有可靠的商品貨源,確保其在中標后能及時供貨。但在實際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其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資信情況等并沒有作仔細的、必要的、認真的審查,結果就導致了一些無資格、低資質,甚至于一些不法關系戶等趁機進入了政府采購市場,從而給違法亂紀行為種下了禍根。
2、一些采購人等自己不能嚴格遵紀守法,常常變相指定品牌,從而給經營相關品牌的供應商進行“高價圍標”提供了機會。 正是由于采購人在具體的采購過程中,存在著指定采購品牌的傾向,從而從源頭上排斥了其他同行投標人參與競爭,這不僅嚴重地侵犯了其他投標人的正當競爭權利,同時,還使那些被指定品牌的生產廠商“順其自然”地成了政府采購品牌的唯一供應渠道,采購人不在甲方代理商處購買,就得到乙方代理商處購買,反正都要購買同一廠商的產品,這就給有些信譽不高的生產廠商留下了壟斷商品供應、操縱商品價格的機會,從而使其他采購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這就直接違背了政府采購的目的和宗旨。
3、對投標人喪失信用的行為缺乏應有的打出力度,助長了投標人不講誠信的歪風邪氣。
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購人及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等,他們認為供應商的“信用危機”與“違法亂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同時,供應商創辦企業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盈利和賺錢,并且“很不容易”,從而對供應商有一種特別的“同情心”,對其發現的供應商言而無信行為,總是表示能夠“理解”和“諒解”,因而,逐漸地滋長了一些企業喪失誠信的惡習,最終釀成了投標人“敢于”嚴重地干擾政府采購活動,“肆意”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的惡果。
三、治理投標人“信用危機”的根本措施
1、要通過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入手,從源頭上防范投標人的“信用危機”。
治理投標人“信用危機”的關鍵手段是要“源頭防范”,對此,一是要在采購代理機構內部建立健全各種工作責任制度,特別是要制定嚴格的投標規則,完善采購操作流程,嚴肅采購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程序,規范和整頓投標人的投標行為;二是要對外充分公開采購信息,提高政府采購操作的透明度,以全面和徹底堵絕各種可能給投標人的舞弊行為造成可乘之機的漏洞,達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把投標人的“信用危機”拒之于政府采購的大門之外。
2、要利用必要的經濟手段,促使投標人自覺提高和維持其良好的信譽狀態。
面對潛在投標人可能存在的各種信用危機問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種“保證金”手段,如,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包括適當提高“保證金”的繳存比例等,并將各種不信守承諾,喪失誠信的行為納入“保證金”的保障范圍,以此手段迫使投標人嚴格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和各項承諾。對任何存在違約行為的投標人,就可以根據協議或合同的規定,沒收其相應的“保證金”,這樣,就能更加有效地促使投標人能夠嚴格地履行他們自己做出的承諾,否則,就會受到經濟制裁,從而得不償失。
3、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大對違背承諾和喪失誠信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制裁。
對投標人履行合同或承諾的情況,要隨時進行監控,以督促其認真兌現諾言,避免給各方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對已經發生的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抵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或以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資格的行為等等,要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實施行政處罰,并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同時,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4、對投標人喪失誠信行為要公開曝光,并可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
對那些言而無信,嚴重擾亂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大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投標人,要給予公開曝光,同時,將其列入“黑名單”中,以對其他投標人能產生一定的警示教育效果,促進他們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從而達到處罰一個點,規范一大片的效果,而切不可姑息遷就,讓“信用危機”肆意踐踏、侵占他人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