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投標人是否有權知道自己被否決的原因或明細得分?
答:投標人有權利知道自己被否決的原因或明細得分,但這里的明細得分不是每個評委的具體評分,而是某細項全部評委的匯總得分。投標人提出要求問詢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但其他投標人的被否決原因或明細得分不得告知。具體原因如下。
1.投標人的知情權。一是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二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投標文件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人不予承諾的應屬于要約被拒絕,投標人當然有權知道自己要約被拒絕的原因。
2.投標人的異議投訴權。異議投訴的前提是投標人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就評標結果而言,未中標人在依法不能查看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情況下,只有通過查看自己的否決原因或明細得分,才能在合法范圍內最大程度地推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進而決定是否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投訴。
3.對其本人而言不屬于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將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投標人查看自己的被否決原因或明細得分,這些內容對于投標人而言不屬于商業秘密;技術信息或商業信息對投標人來說也不是秘密。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