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達開標現場,也有一些地方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強制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到達開標評標現場,否則投標無效。請問這些規定是否合適?
答:上述規定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也與《招標投標法》的基本原則相悖。第一,《招標投標法》只是要求招標人應當邀請投標人參加開標,但并沒有規定投標人必須參加開標,只有電子招標,才要求投標人應當在線參加開標,這也是為了投標人參與解密投標文件。即使投標人參加投標,也沒有必要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規定如果不參加開標就決定投標無效,更加沒有法律依據。第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開標評標現場,否則投標無效的規定對外地供應商,尤其是對那些頻繁參加各地招標采購活動的企業而言,就是一種歧視待遇或差別待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可見,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項目經理、負責人等特定人員參加開標會,將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