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投標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被授權人為業務經理甲,但甲未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業務經理乙在授權委托書中簽字并后附了身份證,請問該授權委托書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答:該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對甲發生授權委托效力,對乙不發生效力。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委托代理。《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授權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典》規定授權委托書經由被代理人(授權人)簽署或者蓋章即可發生效力,并不需要代理人(被授權人)簽字。本案例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載明了被授權人為甲,且經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即對甲發生授權委托效力。由于乙并非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被授權人,雖然該授權委托書又由乙簽字,但該授權委托書對乙并不發生效力,亦不影響其對甲的授權委托效力。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