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冀政務辦規 〔2023〕8號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河北省統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評標行為,加強專家動態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和效率,現將 《河北省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及動態管理辦法 (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河北省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
及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統一評標專家庫專家的評標行為,加強專家動態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河北省評標專家和河北省統一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的記錄、評價及對評標專家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不得惡意評價、隱瞞不評或避重就輕。
第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綜合指導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管理工作。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管理工作。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及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五條 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實行記分制,采用“一標一評”方式。
第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分值記分:
(一)確認參加評標,但無故缺席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請假的,每次記15分;
(二)不熟悉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專業能力無法滿足評標工作要求的,每次記15分;
(三)在評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評標專家職責,存在干擾獨立評審,敷衍應付,簡單套用其他評委意見或結論等行為的,每次記15分;
(四)在評標過程中,評分畸高、畸低或與其他評委結論存在明顯偏差,且無法給出合理書面解釋的,每次記10分;
(五)評標過程中隨意離開評標室或隨意進出其他評標室的,每次記10分;
(六)記錄、抄寫、夾帶與評標相關的內容,私自將評標相關資料帶出評標區的,每次記15分;
(七)泄露評標活動有關信息的,每次記15分;
(八)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監督、檢查工作的,每次記20分;
(九)委托、頂替他人參加評標的,記80分。
第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人按分值記分:
(一)在專家抽取終端通知的評標時間前未到達指定評標區域,遲到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每次記5分;遲到超過30分鐘以上的,每次記10分;
(二)進入評標區域,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含照片)核驗身份的,每次記10分;
(三)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或異議處理工作的,每次記20分;
(四)以停止評標、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故意拖延時間等方式,索要超過規定或約定的勞務報酬的,索要額外其他好處、財物的,每次記20分。
第八條 評標專家未按規定存放個人物品,藏匿通訊工具、無線接收傳送設備以及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的,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分值記分,每次記15分。
第九條 評標專家違反專家庫日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評標專家認證管理辦公室按分值記分:
(一)無故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記10分;
(二)在省評標專家庫系統中未按規定正確填寫或及時修改所屬區域、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回避單位等信息的,記10分;
(三)參加教育培訓、考試、考核,違反相關紀律的,記10分;
(四)其他違反評標專家庫日常管理行為的,每次記10分。
第十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給評標專家預留充足的交通時間,避免因非主觀因素造成遲到扣分。
評標專家確認參加評標,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在約定評標時間60分鐘前向專家抽取終端請假。未在規定時間內請假的,按照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記分處理。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評價記錄,評價主體應當在評標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河北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提交《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評價反饋表》。河北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通過“專家通”APP通知評標專家本人。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通過“專家通”APP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訴;受理部門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申訴期滿未提出申訴的,評價結果自認定期滿之日起生效;申訴期內提出申訴但被答復維持原認定的,評標專家不得因同一原因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評價結果生效后,記入評標專家個人檔案,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所在單位并在河北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公開。
評標專家評價結果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評標專家姓名、不良行為表現、處理結果、處理依據、作出處理日期、作出處理部門等信息。
評標專家評價結果的公示期限為30日。公示期滿后,信息轉為后臺記錄保管,提供歷史公開記錄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評價主體對評標專家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標專家申訴成功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年度內不良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30分的,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達到50分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達到60分的,取消任期內聘用資格;
達到80分的,終身不予聘用。
評標專家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記80分,終身不予聘用。
第十六條 動態評價計分周期為1年。周期屆滿,評標專家年度積分清零,終身不予聘用的除外。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涉嫌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關于評標專家作為招標人代表的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河北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立評標專家評價系統,實行線上評標專家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省政務服務辦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采用“雙隨機”方式,對評標專家評價工作進行隨機抽查,并將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