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結束后,經招標人復核、其他投標人質疑或外部檢查審計,發現個別投標人應否決未否決,對此是選擇遞補中標、重新評標,還是重新招標,經常困擾投標人,一旦處理不當,很容易產生違法違規的風險。本文按照中標候選人公示前、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和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三個不同時段,結合多種情形進行了分類分析,給出了處理方法和相關建議。
區分時間點進行分類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情況發生時,若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應當及時糾正。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及釋義,在不同的階段可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中標候選人公示之前 此時還未產生或還未向社會公布中標候選人,但可能會收到針對個別投標人的有理由異議。 若被查實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存在串通或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的規定,應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重新進行評審。 若未發生上述情況,應采取更正型評審,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修正錯誤,但不得修改其他評審數據,并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避免公示后引起投標人二次異議。 (二)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在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所作的解釋中指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 此時,還要結合價格評分方法及異議內容分析是否屬于原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并進行分類處理。 1.評標委員會無過錯 若被異議的投標人存在行賄招標人、代理機構或評標過程中無法通過投標文件判斷的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行為,根據被異議的投標人是否為擬中標人進行分類處理。 (1)若被取消資格為擬中標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則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規定的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情形,可直接應用該條處理原則,在定標時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若排名下一位的中標候選人投標應答文件不能很好地滿足招標項目需求,或選擇其為中標人對招標人明顯不利,可以重新招標。 (2)若被取消資格的為非擬中標人,基于采購效率的考慮,可直接確定其投標無效。 2.評標委員會有過錯 對于評標委員會有過錯的,應依法對評標委員會給予處罰,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處理。 (1)若被查實存在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串通的,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的規定,此種情形下可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 (2)若不存在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串通的情形,區分是否影響評標基準價并進行相應的分析處理。 若不影響評標基準價,例如價格評分采取反比法,被取消資格的投標人在非有效投標人中報價最低,則不影響評標基準價,此時可直接確定其投標無效,不再組織其他復評工作。若其同時為擬中標人,則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若影響評標基準價,此時可能會影響其他投標人的綜合分及評標結果,應采取更正型評審,召集原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復評,否決該投標人,重新計算各投標人價格得分,并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但不得更改其他投標人的其他得分。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世文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財政局、米易縣財政局等財政行政管理(財政)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川行申1208號]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評標委員會存在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直接影響中標結果和合同的履行。據此,縣財政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由原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重新進行評標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簽約前 此時已過異議期,如果發現問題,通常是招標人意外發現或檢查、審計發現,可以分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評委存在違法行為 如出現評委未按標準進行評審,或收受投標人好處等情況,按對中標結果造成的實際影響處理。 (1)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中標無效,重新招標。 (2)對中標結果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進入簽約環節。 2.評委不存在違法行為 (1)若被取消資格的是中標人,則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遞補中標或重新招標。 (2)若被取消資格為非中標人,則不影響本次中標效力,進入簽約環節。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和建設局再審行政裁定書》[(2019)蘇行申350號]中,即有相關說明——“被投訴對象不是第一中標候選人的,不改變評標結果,招標人不得進行重新評標”。
總結 招標采購流程環環相扣,具有不可逆性。若發現錯誤,環節越靠后,補正產生的返工代價越大,而且越容易引起投標人投訴,造成不良的影響。重新評標(包括原評標委員會更正型評審和新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通常只適用于早期環節,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發布后需要慎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原則上不得使用(此時重新招標優于重新評標)。一般只有在評標委員會組建不合法,或評委存在泄密、廉潔問題不適合繼續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情形下,才可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并進行重新評審,否則應優先選用原評標委員會進行更正型評審。 在中標候選人公示之前發現個別投標人應當被否決而實際未被否決的,應盡最大努力進行補正,采取復評的方式進行糾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投訴,其中若存在專家與投標人串通(包括泄密、故意不公正評分等)等不良行為的,應當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確保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發現上述行為的,若存在專家與投標人串通等不良行為的,應當組建新的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若不存在上述不良行為,但存在專家應當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但實際未發現而導致的錯評情形,影響評標基準價的,應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評(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復評僅僅是糾正發現的錯誤,如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和各投標人價格得分,則不得修改與發現的錯誤無關的評審項分值)。其他情況原則上都不重新評審,并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簽約之前發現上述行為的,若屬于專家過錯導致且對中標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則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其他情況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不再組織重新評審。 關于評標結束后有效投標人被取消投標或中標資格的處理方法和流程,筆者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實踐工作經驗繪制了一張處理流程圖(見圖1),供廣大讀者工作中參考和借鑒。
來源:中國招標投標協會